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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9-10-08 09:11

来源:本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荆门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JingMen City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JM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荆门市辖区内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页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公平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荆门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荆门市行政审批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行大型捐赠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荆门市金宁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慈善款物。依法筹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依法接受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接受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依法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助医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促进全市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普及推广慈善文化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借鉴和学习外地慈善工作的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事务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形象,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罚措施。造成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聘请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是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会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题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当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政策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离职期间,代行秘书长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作为管理经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展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发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行政、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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