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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00:00
来源:本站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救助制度和兜底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是实现社会第三次分配的关键要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五周年,《湖北省慈善条例》正式施行;9月5日,是我国第七个“中华慈善日”。
“中华慈善日”标志
2019年9月2日,民政部在第四个“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中华慈善日”标志。
“中华慈善日”标志的设计主题是:慈善之光温暖八方。标志以红色为基色,整体为圆形,内部分别由上方图形和下方“中华慈善日”中文或英文文字构成。标志采用党旗国旗的红色,寓意我国慈善事业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采用象征和谐美好的圆形,寓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数字9和5,组成一盏明灯,“灯”的上方散发出8道黄色光线,寓意慈善之光向八方散播,照亮世界、温暖他人;9的中间位置设计为一颗红心,既寓意慈善工作者和参与者听党指挥、为国奉献、推动社会进步的慈爱之心,也寓意着慈善事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为民爱民之心。绿色数字5,与白色数字9结构上融为一体、色彩上对比鲜明,共同展示出“中华慈善日”的日期。
以法促善 依法行善 依法治善
——慈善法重点释义
为深入学习宣传慈善法,增强公众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特对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条款进行解读,以期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慈善募捐的主体限于慈善组织,个人不能募捐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的主体限于慈善组织,募捐行为是基于慈善宗旨,类型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公开募捐的核心特征在于募捐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募捐方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定向募捐的核心特征在于募捐对象的特定性,募捐范围有限,募捐方式往往是半公开甚至不公开的。
不是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可以进行公开募捐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方可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
个人求助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所面临的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募捐不可随便发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募捐是公开募捐的一种方式,与其他募捐方式一样,其主体也应当是慈善组织。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根据《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湖北省慈善条例》重点解读
——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立足省情实际,制定出台的湖北慈善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是湖北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促进与监管并重,推动补齐慈善领域治理短板,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完善慈善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激发慈善活力,弘扬慈善文化,规范和促进我省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明确政府及相关主体责任。慈善事业发展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扶持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对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在慈善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最大限度凝聚推进慈善工作的整体合力。
——健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主体进行表彰,有利于鼓励社会上更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规范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分为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条例着重对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公开募捐,从开展公开募捐的资格条件、开展现场公开募捐、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规范,强调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明确了开展募捐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并就公众开展捐赠作了路径指引。条例特别重视捐赠人意愿的保护和实现,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完善捐赠反馈机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并对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
——补齐应急慈善短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应急慈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组织协调、信息发布、捐赠款物处置等方面暴露出了一些薄弱环节。条例总结疫情防控经验,结合各方面意见,完善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二是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引导,积极参与应急慈善活动。三是为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发布救助需求信息、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需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处置慈善捐赠物资。四是明确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为应急慈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任务中运送抢险救灾以及捐赠物资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五是强化政府对应急慈善相关参与主体的必要保障,规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慈善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据《湖北日报》,有删减)